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在教育领域的进一步合作,为确定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原则,遵循双方各自内部规定标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条
乌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升入乌克兰的高等院校就读。
第三条
中方承认在乌克兰颁发的完全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升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四条
乌方承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在乌克兰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专业水平就业和升入乌克兰的高等院校就读。
第五条
中方承认在乌克兰颁发的职业技术工人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或升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六条
乌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持此类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和水平在乌克兰继续学习(包括在研究生院学习)和就业。
第七条
中方承认乌克兰高等院校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持上述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和水平在中国继续学习(包括在研究生院学习)和就业。
第八条
乌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九条
中方承认乌克兰最高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条
双方将相互提供办理和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法规性文件以及上述证书的范本和描述,必要时提供有关的正式说明。
第十一条
对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出现争议时,双方将通过谈判和磋商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不能取代和制约双方现有的其它协议,亦不影响双方签订扩大本协议效力的新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缔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议,须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将自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照会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当本协议终止时,其条款继续适用于在本协议终止前颁发的上述各条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本协议终止前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的学生和申请学位者,其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予以承认。
本协议于1998年12月1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乌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文和乌文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俄文文本为准。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dwjl/xwhr/xwhrxy/264190.shtml(点击进入)